索 引 号 | 11370828553372795B/2024-003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就业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4-01-2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内容 | 办理条件 | 标准 | 办理地点 | 责任科室、电话 | |
1 | 社会保险补贴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前个人需在人社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标准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 |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就业创业综合窗口; 各镇(街)人社窗口 |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8771309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 400元/月。 |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后进行申报。 | 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后进行申报。 | 4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2 | 岗位补贴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 就业前个人需在人社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就业创业综合窗口 |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科 8771309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就业前个人需在人社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3 | 求职创业补贴 |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 |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 |||
4 |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 1.5万元。 | |||
5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 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每个岗位30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
6 | 家政服务人员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享受家政服务人员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意外伤害保险在中国人寿或中国财产保险参保。 | 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 |||
7 | 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 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后进行申报。 | 购买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 |||
8 |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就业创业综合窗口 |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科 8723506 | |
9 | 技能提升补贴 | 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月及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批准日期12月内,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 取得的证书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 | 水平类证书补贴标准: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按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 | |||
10 | 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 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 系统自动对比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 | 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 |||
11 | 创业担保贷款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个人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企业、民办非企业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 | 申请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济创业青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个人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企业、民办非企业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照每个创办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就业创业综合窗口;金乡农商银行;邮储银行金乡支行;济宁银行金乡支行 |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科 8720216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申请贷款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
12 | 职业培训补贴 |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 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 培训补贴由企业代领。 |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焊工专业按照初级1000元/人、中级1500元/人、高级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800元/ 人标准给予补贴。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项目(工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按照800元/人给予补贴。 4、发放合格证的培训专业(工种): 机械加工制造类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1000元/人; 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不高于1000元/人;其他培训专业(工种)按照6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金乡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培训科 8723526 |
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 对贫困家庭子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登记失业人员、高等院校在校生(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 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代领或者个人直补。 | |||||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 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 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天数确定,最长不超过30天。 | ||||
13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补贴标准。 | |||
14 | 青年人才引才补贴 | 对我县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全职引进以及来金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企业新全职引进以及来济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攀登企业新全职引进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用人单位享受引才补贴。 | 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全日制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青年人才属首次在济宁就业,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为人才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并符合济宁市委《济宁人才金政20条》(济办发〔2022〕25号)相关规定的。 | 博士研究生,3年内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补贴,其中企业引进或自主创业的,延长至5年,并给予人才家庭10万元奖励;硕士研究生,3年内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补贴(全球TOP200、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和攀登企业引进的延长至5年),并给予人才家庭3万元奖励。全日制本科生,3年内按照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补贴(全球TOP200、国内“双一流”高校毕业和攀登企业引进的延长至5年);全日制专科毕业生,3年内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引才补贴。 | 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科办公室 |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 8721309 | |
16 | 就业见习补贴 | 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和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险,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 见习基地自主招收的见习人员,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双方签订见习协议,约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每月保费不低于15元),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确保见习人员在岗见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满足以上条件,见习基地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见习补贴。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 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高校毕业生综合服务窗口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科8707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