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
1 | 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民政局、财政局 |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统筹省级及市县级资金,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每人每年按照3300元(不满一年的中度老年人每人每月275元)、4800元(不满一年的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
2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 民政局、财政局 |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1.4万元、1.8万元、3万元的差异化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0.7万元、1万元和1.3万元的差异化补助。 |
3 | 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 民政局、财政局 | 经评估合格的助餐服务机构按照日均为老年人提供午餐的人次,给予相应运营补贴:(1)日均助餐30-50人次,每年补贴2万元;(2)日均助餐50人次及以上,每年补贴3万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运营和财力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助餐补贴政策。 |
4 | 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实施家庭养老床位项目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 民政局、财政局 |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数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且每个县(市、区)每年不超过3家,每家机构奖补5万元。除以上择优奖补外,鼓励县(市、区)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数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
5 | 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原护理型床位改建,且已享受过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目。 | 财政局、民政局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5000元,每张利用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000元。 |
6 | 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民政局、财政局 |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
7 | 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 民政局、财政局 |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分别给予130万元、110万元一次性奖补。 |
8 |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 民政局、财政局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
9 |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 民政局、财政局 |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
10 | 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 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护理员竞赛等项目。 | 市级民政局 | 市级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示范培训、护理员竞赛等工作。各县(市、区)应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实施县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消防员培训、护理员技能竞赛等项目,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
11 | 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养老补贴金项目 | 年满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财政局、民政局 | 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济宁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年满90到9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补贴发放至老年人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90周岁、100周岁老人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年龄计算到月。 |
12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 60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 | 财政局、民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 |
13 | 老年人优待项目 | 我市及市外来济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 号)相关要求,对我市及市外来济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
14 |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 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财政局、民政局 | 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
15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 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 | 财政局、民政局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具体实施方案参照《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16 | 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 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 | 财政局、民政局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服务时长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
17 | 创新引领奖补类项目 | 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 |
| 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