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4-048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养老机构备案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养老机构备案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二、设定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9〕27号)
三、办理条件
1.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向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12号窗口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2.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向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12号窗口或各镇街为民服务中心大厅申请企业登记。
四、办理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济宁市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12号窗口
办理地址: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
联系电话:0537-8750886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七、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流程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行政审批服务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行政审批服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