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3284223626/2024-008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 组配分类 | 法制审核目录 |
成文日期 | 2024-02-2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行政处罚 | 以县卫生健康局名义立案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 |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2 | 重大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封存物品、临时隔离人员 |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国务院2019年1月3日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第四章规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