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432863E/2024-012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2-2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学校:
近年来,我县乡村地区初中及以下适龄入学儿童呈总体下降趋势,部分镇街优化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布局的意愿较为迫切,为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现就管理和利用好因优化布局撤并学校的闲置资产,防止学校撤并后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优化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的指导意见》(鲁教计发〔2023〕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2010〕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印发《金乡县关于因优化布局撤并学校资产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2月24日
金乡县关于因优化布局撤并学校资产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撤并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教育系统因优化布局撤并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条 全县教育系统因优化布局撤并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镇街教育联区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仍有余量或闲置的,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其他单位、企业或公民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金乡县教体局规划科作为全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的主管科室,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综合规划布局,金乡县教体局办公室对国有资产的出租以及处置进行审批,并报请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批复。
第四条 各镇街教育联区、县直各学校(集团)负责加强对各学校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按规定权限审核。各学校负责本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全县教育系统因优化布局撤并学校处置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六条 教育系统各学校因撤并的国有资产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布局调整撤并的乡村学校资产要本着通盘考虑、综合利用的原则,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批,然后由县教育和体育局和县财政局会同学校所在镇街教育联区进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乡村学校国有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后的收入,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相关支出优先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未经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审批同意,所有撤并学校资产一律不得私自处置。
(二)对可移动的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图书、存货等,优先随学生一起移交给规划并入的学校使用。货币资金移交给规划并入的学校使用。对规划并入学校超出配置标准或使用范围的闲置资产,应通过“山东省教育系统资产调剂信息平台”予以调剂,实现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撤并乡村学校的土地和校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应优先保障我县教育事业需要,主要用于发展乡村普惠性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劳动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撤并乡村学校依法依规复垦利用的,所置换出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教育用地。
第七条 严禁各单位、学校未经审批,私自将国有资产进行出租;严禁各单位、学校坐收坐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严禁各单位、学校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八条 金乡县教体局要在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指导下定期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国有资产出租等管理规定的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督促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金乡县关于因优化布局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金乡县关于因优化布局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亚平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娄志伟 副县长
成 员:刘宗占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高学锋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主任
张秋华 金乡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换苓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刘养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 伟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时平平 县委编办副主任
杜 群 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和体育局,刘宗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