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232773L/2024-009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金乡县交通运输局
二、执法依据
(一)道路运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公路路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
(三)水运、港口、航道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等。
(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主要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
三、执法职权
金乡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隶属于金乡县交通运输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根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全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交通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包括: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决定等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决定等程序。
五、执法结果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结果在金乡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内容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执法案件有关信息。
六、执法监督
监督电话: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督查室:0537-8777110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0537-8705829
投诉地址:金乡县文峰东路15号
七、执法责任
(一)道路运政执法
1、在公路路口、汽车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罚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
3、处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
4、处罚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违法行为;
5、处罚擅自停运及其他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6、负责暂扣经营证件、车辆、设备等行政强制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7、受理关于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
8、负责道路运输执法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二)公路路政执法
1、负责公路路政执法巡查;
2、查处非法破坏、损坏、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3、查处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1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4、查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从事危及、妨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和在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
5、查处违反公路路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6、查处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摆摊设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7、负责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和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及装备配置、经费补助等工作;
8、负责公路路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9、受理关于公路路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水路运政执法
1、在航道、码头客运站、货运码头等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对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2、监督检查运输船舶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监督检查港口建设、维护、经营及相关活动,对违反港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4、负责航道执法巡查;
5、处罚各种侵占、破坏、损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行为;
6、监督检查通航水域修建拦、临、跨(过)河建筑物、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负责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1、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负责依法查处和纠正交通工程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4、参与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对交通运输行业项目招标投标中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对交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7、受理关于交通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
8、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八、当事人权利
(一)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陈述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要求举行听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9号令)第76条规定:“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五)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