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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58015/2024-010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成文日期 2024-03-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04 15: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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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执法主体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执法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

(二)公共信用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

(三)价格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价格法》、《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

(四)粮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五)能源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煤炭法》、《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包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予以简易程序的处罚,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决定等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决定等程序。

 五、执法结果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结果在金乡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内容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执法案件有关信息。

金乡县政府网站:/

六、执法监督

监督电话: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0537-8721665

投诉地址:金乡县人防指挥中心1410

七、当事人权利

(一)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陈述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要求举行听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五)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