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694N/2024-02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附件:
序号 | 县级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 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收入证明 |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37071700500Y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 工作单位或社保部门 | |
2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收入证明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37071700300Y | 1.《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二、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保障范围。各地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设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确定。…… 三、规范管理 (二)健全审核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不断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退出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工作单位或社保部门 | |
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作、财产及居住住房情况证明 |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37071700500Y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 社保部门、车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 |
4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37071700300Y | 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住字〔2019〕8号)二、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保障范围。各地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设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确定。…… 三、规范管理 (二)健全审核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不断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退出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 | 社保部门、车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房产交易部门 | |||
5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可享受政策优待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37071700500Y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 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6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37071700300Y | 1.《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 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建住字〔2019〕8号)二、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保障范围。各地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设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确定。…… 三、规范管理 (二)健全审核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不断完善住房租赁补贴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退出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 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7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37301702700Y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中房学〔2017〕6号),第十二条: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登记申请材料:(一)初始登记申请表影印件;(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和身份证件影印件;(三)与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四)受聘机构营业执照影印件和备案证明影印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之日前3年内应当达到中房学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 人社部门 | |
8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37301702700Y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的通知(中房学〔2017〕6号),第十二条: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登记申请材料:(一)初始登记申请表影印件;(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和身份证件影印件;(三)与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四)受聘机构营业执照影印件和备案证明影印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之日前3年内应当达到中房学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
9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37301702800Y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
1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00011713700Y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
11 | 资金证明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373017018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申请人自备 | ||
12 |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373017032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1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项目立项批文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373017018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
14 |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373017032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行政审批部门 | |||
15 |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371017033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行政审批部门 | |||
16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不动产登记证书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37301700800Y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改,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三条第七款: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7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373017003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不动产登记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