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3-0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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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污染防治 | 行政检查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辖区内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通过山东省环保双随机抽查系统确定的随机抽查名单进行抽查 | 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不低于25%;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特殊监管对象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增加抽查频次。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