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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23076XM/2024-01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公安局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3-0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权力实施清单
发布日期:2024-03-08 10:5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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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权力实施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备注


1

金乡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3700000109104

行政许可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月通过,20114月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10月修正)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2

金乡县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许可

3700000109105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修订)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许可。



3

金乡县公安局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3700000109106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校车驾驶资格认定的许可。



4

金乡县公安局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3700000109107

行政许可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11月通过,2012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5

金乡县公安局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3700000109108

行政许可

1.【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月通过,20114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教官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6

金乡县公安局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3700000109109

行政许可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11月通过,20121月修正)第四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