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7157/2024-043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公告如下:
一、立案条件
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受理渠道
对我县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举报人可以联系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科室进行举报。
单位名称:金乡市场监督管理局
业务科室:知识产权保护科
受理电话:0537-8713007
详细地址:金乡县文峰东路32号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