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96T/2024-03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4-1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维护机关良好秩序,确保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人员范围:
(一)在局机关集中办公人员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在制造强市建设金乡县指挥部集中办公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考勤时间: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做到按时上下班。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全体人员应按时到岗到位,打扫卫生,整理内务,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如因公或因私外出。一般工作人员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须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审批权限
(一)请假:
1、请假时间半天以内的,科室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每人每月批假次数不超过3次;
2、月度请假半天超过3次或请假时间达到一天的,应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3、请假时间1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4、科室负责人请假,应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到县外参加各种会议、培训和考察等因公出差时,应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同意。
(三)病假时间三天以上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有关证明,当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当在销假时提供。
五、病假期间基本工资计发办法
根据《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金人社发〔2021〕11号)要求: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六、请销假的有关规定
(一)需请假的干部职工,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局办公室备案,备案情况每月报局主要负责人审阅。
(二)因特殊情况口头或电话请假的,由同科室人员代替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审批程序审批,交局办公室备案。请假人回单位后1天内要完善请假手续。
(三)需延长假期或在外时间的,要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销假,有特殊情况的,须向主要负责人汇报说明情况。
(四)干部职工未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同意,擅自离岗外出或超期不续假、不报告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五)各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考勤工作,每月在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上汇报考勤情况。凡无正当理由旷工者要及时给予批评,当月累计旷工三天或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县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五次者,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请假审批表 | ||||||
姓 名 | 科 室 | 职 务 | ||||
请假事由 | ||||||
请假时间 | 离开时间 | 年 月 日 分 | ||||
返回时间 | 年 月 日 分 |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 |||||
分管领导意见 | | |||||
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请假审批表 | ||||||
姓 名 | 科 室 | 职 务 | ||||
请假事由 | ||||||
请假时间 | 离开时间 | 年 月 日 分 | ||||
返回时间 | 年 月 日 分 |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 |||||
分管领导意见 | | |||||
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