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人社局核实,1、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7号)文件规定: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2、根据《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7号)文件规定: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537-8715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