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58015/2024-027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金能环行罚字〔2024〕第001号 | 范继折 | 对未密闭贮存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处罚 | 2024年4月15日,金乡县发改局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中发现范继折实际租赁的场地(高河街道原鸿源煤业有限公司)内涉嫌未密闭贮存煤矸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24.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