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6001/2024-02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胡集镇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镇街试点领域标准目录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3
(二)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9
(三)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3
(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4
(五)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6
(六)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2
(七)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4
(八)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5
(九)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7
(十)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8
(十一)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9
(十二)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32
(十三)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36
(十四)未涉及领域事项说明41
(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2 | 资格预审公告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3 | 政府采购信息 |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4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 | √ | ||||
5 | 政府采购信息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6 |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7 | 政府采购信息 | 单一来源公示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8 |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集中采购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9 | 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成交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10 | 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11 | 政府采购信息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12 |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13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财政杂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14 | 政府采购信息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财政杂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 | √ | √ | ||
15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同上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 | √ |
(二)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乡镇级 | 社区(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3 | 医疗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4 | 医疗救助 | 办事 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5 | 审核审批信息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6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7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8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9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 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1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2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乡镇政府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3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14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15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
16 | 审核审批信息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
(三)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过程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 开 依 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7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乡镇政府 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 | |||
20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 | 《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民政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政府服务中心 | √ | √ |
(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乡镇级 | 社区(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金乡县司法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2 | 法律 查询 服务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金乡县司法局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山东法律服务网 | √ | √ | √ | |||
3 | 法律 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金乡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山东法律服务网 | √ | √ | √ | |||
4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山东省法律服务网网址;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山东法律服务网 | √ | √ | √ |
(五)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乡镇级 | 社区(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决算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乡镇政府 | ■政府网站 ■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 √ | √ | √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6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乡镇政府 | ■部门网站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7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乡镇政府 | ■部门网站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8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决算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乡镇政府 | ■部门网站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六)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乡镇级 | 社区(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2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3 | 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4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5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6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七)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 依申请公开 | 乡镇级 √ | 社区(村)级 √ | ||||||
1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
(八)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乡镇级 | 社区(村)级 | ||||||
1 | 公共服务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2.开放时间;3.机构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文化站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示栏 | √ | √ | √ | √ | ||
2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机构名称;2.开放时间;3.机构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残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文化站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示栏 | √ | √ | √ | √ | |||
3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2.开放时间;3.机构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文化站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示栏 | √ | √ | √ | √ | |||
4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2.活动单位;3.活动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文化站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示栏 | √ | √ | √ | √ | |||
5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2.活动单位;3.活动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街道文化站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示栏 | √ | √ | √ | √ | |||
6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1.培训时间;2.培训单位;3.培训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文化站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示栏 | √ | √ | √ | √ | |||
7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1.活动时间;2.组织单位;3.活动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乡镇文化站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示栏 | √ | √ | √ | √ |
(九)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乡镇级 | 社区(村)级 | ||||||
1 |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公示栏 | √ | √ | √ | |||
2 | 行政 管理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公示栏 | √ | √ | √ | |||
3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 | √ | √ | √ |
(十)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乡镇级 | 社区(村)级 | ||||||
1 | 备灾 管理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2 | 灾害信息员队伍 |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3 | 工作 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十一)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乡镇级 | 社区(村)级 | ||||||
1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 | l 政策依据; l 申请指南: 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l 补贴结果; l 监督渠道: 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2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 | l 政策依据; l 申请指南: 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l 补贴结果; l 监督渠道: 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省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l 政策依据; l 申请指南: 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l 补贴结果; l 监督渠道: 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 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农科教发〔2017〕2号)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4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l 政策依据; l 申请指南: 包括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咨询电话、受理单位、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 l 补贴结果; l 监督渠道: 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省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 |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业农村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十二)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过程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乡镇级 | 社区(村)级 | |||||||
1 | 决策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3 | 执行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公示栏 | √ | √ | √ | |||
4 | 管理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5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6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等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公示栏 | √ | √ | √ | ||||||
7 | 管理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8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9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公示栏 | √ | √ | √ | ||||||
10 | 结果 | 决策部署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11 | 年度任务实施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12 | 回应关切 | 互动回应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重大舆情的,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十三)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2 | 规范性文件 |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4 | 扶贫对象 | 贫困人口识别 |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 《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5 | 贫困人口退出 | ·退出计划·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定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贫困退出人口所在行政村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6 | 扶贫资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资金名称·分配结果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7 | 年度计划 |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8 | 精准扶贫贷款 |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9 |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支援资金使用情况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绩效目标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扶贫部门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10 | 扶贫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村委会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11 | 年度计划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村委会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12 | 项目实施 | ·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扶贫项目实施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村委会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13 |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12317)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乡镇人民政府 扶贫部门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未涉及领域事项说明:
(一)重大建设项目领域:乡镇不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应由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公开。
(二)义务教育领域:应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三)户籍管理领域:户籍由公安部门管理,应由公安部门进行公开。
(四)城乡规划领域:乡镇不涉及城乡规划审批,无此部门和业务,应由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公开。
(五)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乡镇不涉及土地征收权限,应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六)生态环境领域基层:乡镇没有生态环保审批和监测权限,应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七)保障性住房领域:乡镇没有保障性住房审批权限,应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九)市政服务领域:乡镇没有相关业务和权限,应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十)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按照法律规定,乡镇没有相关执法权限,应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十一)卫生健康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十二)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十三)税收管理领域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金乡县胡集镇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pdf
金乡县胡集镇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