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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1 | 城镇燃气管理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申请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负责审批的燃气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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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
2.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
4.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企业法人不在企业职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省(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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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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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
(3)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5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LPG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 |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一类、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5人;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2人;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1人;燃气储配灌装(含瓶组气化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
申请材料: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
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等),复印件(①管道燃气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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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②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③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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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劳保合同)、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企业法人不在企业职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省(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
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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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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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
(3)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5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LPG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 |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一类、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5人;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2人;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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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1人;燃气储配灌装(含瓶组气化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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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
5、符合规定格式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 |
6、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经营区域需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 |
7、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复印件 |
8、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和抢险抢修设备机具材料。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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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流程:1、申请人到大厅窗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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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窗口受理,审核 |
3、办结,现场领取或邮寄办结意见书 |
法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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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申请条件:1、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20个工作日 | 县行政审批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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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
4、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 |
5、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包括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申请材料: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表,原件; |
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复印件; |
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 |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复印件。 |
申请流程:1、申请人到大厅窗口申请 |
2、窗口受理,审核 |
3、办结,现场领取或邮寄办结意见书 |
法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申请条件:属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内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县行政审批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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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申请表、规划批准文件、施工方案(含安全措施)、施工范围示意图。 |
3、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
4、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4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1、申请条件:属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内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县行政审批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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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申请表、规划批准文件、施工方案(含安全措施)、施工范围示意图。 |
3、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
4、法定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5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1、申请条件: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b并按规定采取了安全保护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0个工作日 | 县行政审批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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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材料:申请表、 |
对桥梁安全的影响评估报告、通行时间和行驶路线、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3、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办结。 |
4、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6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审批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受理机构、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园林局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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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处罚流程和实施机关。对城市绿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园林局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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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申请条件、 | 《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行政审批局 | 政府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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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流程、 |
法定依据 |
9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 申请条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县行政审批局 | 政府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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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流程、 |
法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