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养老服务 > 通用政策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2045J/2024-025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成文日期 2024-06-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乡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发布日期:2024-06-07 10:52 浏览次数:
分享

一、投资环境

我县总人口62.63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 12.6万人,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0%。

我县目前有养老机构23处,日间照料中心16处,农村幸福院37处,助老服务站376处,总床位53407张,养老机构床位2804张,其中护理型床位2394张,占养老床位的85.3%。

二、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办理程序、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办理一、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四、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管理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审批管理部门提出。

五、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二)服务场所权属;(三)养老床位数量;(四)服务设施面积;(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537-8750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