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2024-025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4-06-0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出台《“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和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
为积极做好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规范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金乡大蒜的品质和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使内容更科学、合理、可行,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过程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及业务科室进行了现场调研和集体讨论,并多次修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 “金乡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程序:
符合“金乡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金乡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金乡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二) “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程序:
使用“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向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2、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金乡大蒜”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金乡大蒜”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金乡大蒜”地理标志;
2、使用“金乡大蒜”地理标志进行产品宣传;
3、优先参加我县组织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金乡大蒜”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1、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2、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维护“金乡大蒜”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4、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对“金乡大蒜”地理标志的统一使用、监督管理,支持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检测和地理标志使用的监督;
5、应由专人负责“金乡大蒜”地理标志的管理工作,不得转让、出售、借让、授权给他人使用;
6、印制使用“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核准,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销售季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7、对发现未经批准使用“金乡大蒜”地理标志的,应予以制止或举报。
(四) “金乡大蒜”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擅自使用、伪造“金乡大蒜”地理标志的;
2、转让、出租、借让、买卖“金乡大蒜”地理标志的;
3、使用与“金乡大蒜”地理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金乡大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
1、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营的;
2、未按照本办法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3、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4、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