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2024-033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金政字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单位《关于划定金乡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请示》(金退役军人字〔2024〕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羊山烈士陵园和王杰烈士纪念馆划定保护范围
(一)原则同意羊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东至陵园东围墙、西至将军路东沿、南至烈士墓区南围墙、北至纪念塔天桥北沿。
(二)原则同意王杰烈士纪念馆主馆(王杰村)保护范围:东至纪念馆东围墙、西至纪念馆西围墙、南至纪念馆南围墙外3米、北至纪念馆北围墙。
(三)原则同意王杰烈士纪念馆副馆(羊山)保护范围:东至纪念馆东墙、西至纪念馆西墙、南至王杰路北沿、北至武将路南沿。
二、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