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YB/2025-01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承办机构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基金征缴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办理条件
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情形。
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七、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8811066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8706169
办公地址:金乡县妇幼保健大楼12楼
时间:法定工作日
十、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为民服务中心二楼35号窗口
电话咨询:8701096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举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或者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待遇)事项。
(二)举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事项。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
三、承办机构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医疗稽查科
四、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举报单位;
(二)有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有被举报人或举报单位违法违规证据材料;
(四)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
六、办理期限
收到举报后五日以内确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举报后六十日内办理完毕,复杂案件经办理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可以适当延迟办理期限,但累计推迟不得超过三十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转办的投诉案件以政务服务平台规定的时间为准。
七、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享有陈述权、知情权、隐私权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8811066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8706169
办公地址:金乡县妇幼保健大楼12楼
时间:法定工作日
十、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为民服务中心二楼35号窗口
电话咨询:8701096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医疗保险检查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
四、检查机构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医疗稽查科
五、检查内容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六、检查对象
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参保个人 。
七、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专项监督检查
八、检查对象的权力和义务
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检查对象有权要求公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资料信息。
检查对象对实施监督检查,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或者检查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力。
检查对象认为实施监督检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力。
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接收、咨询和监督
办公电话:8706169
办公地址:金乡县妇幼保健大楼12楼
时间:法定工作日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划拨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事项。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三、承办机构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基金征缴科四、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五、办理条件
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七、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投诉电话:8811066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8706169
办公地址:金乡县妇幼保健大楼12楼
时间:法定工作日
十、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为民服务中心二楼35号窗口
电话咨询:8701096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医疗保险行政强制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监察法》
三、强制范围: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四、承办机构:金乡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基金征缴科
五、审批机构:金乡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基金征缴科
六、办理流程:详见行政强制流程图。
七、办理规定:
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九、监督方式:纪检委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
十、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办公电话:8706169
办公地址:金乡县妇幼保健大楼12楼
时间: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