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YB/2025-019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互联网+监管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互联网+监管”清单 | ||||||||||||||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事项 | 主项代码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事项目录编码 | 监管对象 | 监管形式 | 监管方式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1 |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 对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管 | 37290100 | 无 | 第三类 | 对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检查 | 37290100060001 | 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 | 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委托第三方检查、智能监控、非现场检查 |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 1、制定检查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稽核检查;4、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5、结案归档 | 开展行政检查,依法依规处理 | 县级 |
2 |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监管 | 00360002 | 无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 00360002020001 | 无 | 无 | 无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制定对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的监管计划;(2)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监管;(3)对发现未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4)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处以罚款 | 县级 | |
3 |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 00360001 | 无 |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00360001020001 | 无 | 无 | 无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确定并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2)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监管;(3)对发现有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处以相应罚款;(4)根据查处情况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 | (1)责令退回并处相应罚款;(2)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3)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