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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232773L/2025-0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其他行政执法结果
成文日期 2025-03-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乡县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04 16:5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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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交通运输局对金乡县某运输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百吨王  超限超载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预防机制  

要旨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基本案情

202405291705分,金乡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金乡县交通运输局货运服务科内对金乡县**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鲁H*****、鲁H****挂严重超限事项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公司人员进行约谈,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查:金乡县**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鲁H*****、鲁H****挂于202449日在国道3270223公里处,严重超载,车货总质量为164.1吨,被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经调查认定金乡县凯旋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罚款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百吨王车辆带来的危害包括但不限于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增加行车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低于正常行驶速度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如焊点断裂、车架变形、发动机负荷过大等受损严重,从而大大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超载大货车在转弯时离心力远高于正常货车,影响操控性能,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外,超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极易发生制动距离变长、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险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车辆对公路、桥梁的损害程度随着载重的增加呈几何倍数增长,超载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程度会增加40%‌‌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着道路的畅通。

“百吨王”车辆的处罚还体现了对运输市场乱象的整治决心。在公路货运市场行情持续低迷的背景下,超载成为一些司机和运输企业追求利润的手段,但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加剧了道路安全和公路设施的损害。通过加大对超载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可以引导行业向标载、合规运输转变,促进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百吨王”车辆的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也是对交通安全和公路保护的重要保障,体现了国家对运输市场乱象的整治决心和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