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7157/2025-0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我县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和消费者提醒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二)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等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不得销售经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主动索取查看生产厂家证照、CCC认证证书资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健全进销货台账登记(四)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
二、消费者
(一)科学理性选购。选择资质齐全、经营信誉度高的商家,选择口碑较好的品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主动索取并妥善保管购货凭证。
(二)认准CCC标识。电动自行车需施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众服务平台辨别CCC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性,确保产品信息与平台查询信息一致。
(三)正确使用车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电动自行车,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零配件。自觉抵制拼装车、改装车,不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主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2.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 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 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 400W;
3.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电动自行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四、2025年9月1日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
新标准变化如下:
1. 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 5.5%,强化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性能要求。改善了制动性能要求,缩短了刹车距离。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改为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2. 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 kg提升到 63 kg,增加续航里程及实用性。完善电动机性能要求,确保车辆爬坡能力的同时防止超速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和转向灯。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实互认协同及“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要求区分并标明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
3. 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对于除经营性用途之外的普通家用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要求明确标示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
各销售单位要按照本《告知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