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7157/2025-015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监管工作标准 |
成文日期 | 2025-03-3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化妆品经营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分工及安排
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国家、省药监局以及市局交办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监测、投诉举报、抽样异常情况等线索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化妆品科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日常指导,必要时统筹组织辖区内业务骨干对重点监管对象开展集中检查、交互检查。
各市场监管所应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B 级监管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加大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店等重点区域,母婴用品店、商超、校园周边等重点场所,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往年不符合规定等重点品种的检查力度。
二、检查重点
(一)重点内容
1. 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否保证化妆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
2. 产品标签及店内广告是否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是否虚假或夸大功效宣称 ;
3. 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行为 ;
4. 重点查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
(二)重点品种
1. 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进口化妆品 ;
2. 近年来监督抽检不合格及风险监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化妆品 ;
3. 严重不良反应以及报告数量多的化妆品 ;
4. 国家局省局通告或通知停止经营的品种 ;
5. 引发舆情关注或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化妆品。
(三)重点对象
1.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 :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依法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管理。
2. 美容美发机构、酒店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单位 :辖区内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履行经营者义务,是否有自行配制情况。
3. 化妆品网络经营者 :辖区内摸底排查,重点检查其是否经营合法化妆品 ;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化妆品信息。
4. 大型商超、母婴专卖店 :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标签标识、使用有效期、进货查验记录等项目是否合法合规,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
5. 校园周边文具店及玩具店、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日化用品商店 :重点检查是否利用儿童玩具包装销售儿童化妆品,以普通化妆品冒充儿童化妆品情况。
三、专项检查
(一)深入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严格落实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严格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严厉查处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 标签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化妆品行为。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持续开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等风险排查隐患专项检查,为依法保障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风险会商排查风险隐患,对儿童化妆品、一号多用、美容美发机构使用化妆品等不同风险点开展专项行动,督促其履行经营者义务,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禁自行配制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结合化妆品监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监管人员,统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任务,按照《山东省化妆品经营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规范现场检查流程,利用好各种检查方式突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追根溯源严控风险。加强经营环节溯源监管,强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实施,落实经营者义务责任。发现问题产品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追根溯源 ;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 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引导经营者自查自纠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知法守法意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执法情况和结果 , 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公安、海关、卫健,邮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与广告、网监、质检等内部机构的联合配合,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中形成监管合力。
(四)做好结果处置。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录入省局药品日常监管系统, 完善检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