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28557899981X/2025-018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县级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 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000132115000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改)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三)人员、资金、场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
2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00013212300Y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 | 教育、人社、广电等业务主管部门 | |
3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及保护措施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00016810400Y | 1.【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4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工程技术方案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00016810500Y | 1.【法律】《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 年 4 月文化部令第 26 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5 | 专家论证意见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00016812100Y | 【部门规章】《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 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 | ||
6 | 书面申请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370122005000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鲁政发[2010]98号)第四十八条:“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申报单位或个人 | ||
7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技术评估证明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000132110000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6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2.【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3.【部委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提供以下文件(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 评估机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
8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000132113000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五)筹备计划。 ” | 本级人民政府 | |
9 | 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或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设备器材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00013211600Y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10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出具的《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入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11 | 建设参与单位的资格证明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12 | 技术设备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00013211900Y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设备供应商 | ||
13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证明 | 开设单位和宾馆饭店 | ||||
14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000132124000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条:“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 国家广电总局指定机构 | |
15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非法人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37303900700Y | 1.【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基本情况;(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 | |
1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 |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 37304000100Y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专有使用权许可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