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3284223626/2025-02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卫生健康局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5-04-2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火葬区的划分
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二、火化后骨灰的存放
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三、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是否可以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四、哪些地区禁止建造坟墓?
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五、不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如何处置?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墓穴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如何处置?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不火化、偷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现象如何处置?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八、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置?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如何处置?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如何处置?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