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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6731597881/2025-019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5-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5-20 14: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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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
1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发布 2017年3月第二次修订版)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版)第三十三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9年12月通过,2010年3月实施)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对已取消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的监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的监管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登记
3.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4.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对迁移、拆除、关闭环卫设施的监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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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监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7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的监管《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8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管1.【行政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12月通过,20207月修正版)第三十三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
【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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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0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监管【【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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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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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