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5-021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县卫生健康局 |
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县公安局 | |
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通运输局 | |
6 | 参观公园和旅游景区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旅游景区免购首道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旅游景区,70周岁以上免购首道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购买首道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县发展改革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 | |
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老年人在办理申请立案、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缴纳等诉讼服务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服务;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县人民法院、 县司法局 | |
65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民政局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县卫生健康局 | |
8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指导各镇(街道)落实高龄津贴政策,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
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县民政局 |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6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其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身体能力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
18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支持其入住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
19 |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 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 | 县民政局 | |
20 |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 | 县民政局 | |
21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 | 县司法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2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23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
24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县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 作出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5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 的残疾老年人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
2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证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老年人 | 28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县卫生健康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老年人 | 29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从事照护失能老年人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老年人 | 30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
备注:若有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