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5-016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办理条件
凡具有金乡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具体救助供养标准由县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2025年我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2元提高到129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69元提高到1061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为702元、351元、211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提标部分由镇街统筹用于购买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三、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诚信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二)镇(街道)审核确认。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评,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确认决定。(三)资金发放。对确定为特困人员的,自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其个人。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六、办理地点:各镇街综合服务大厅(一门受理窗口)。
七、咨询电话:卜集镇 0537-3175009;高河街道 0537-7720005;胡集镇 0537-8011089;化雨镇 0537-3708779;鸡黍镇 0537-6627202;金乡街道 0537-6528066;马庙镇 0537-6528311;司马镇 0537-3268948;王丕街道 0537-8897002;霄云镇 0537-8767186;兴隆镇 0537-6566829;羊山镇 0537-3233002;鱼山街道 0537-6528560
八、联系方式:0537-8716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