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5-016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相关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办理事项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二、受理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10元提高到2483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87元;
四、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父母双方死亡或者注销户口证明。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4、1寸照片2张。
5、监护协议。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由当事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为民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2、审核。镇(街)道为民服务大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七、办理地点:
各镇街综合服务大厅(一门受理窗口)。
八.联系方式:0537-6597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