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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880/2025-023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6-1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执业情况检查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情况 |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活动是否规范、合法 | 金乡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县级司法行政 | 1.《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
2 | 执业情况检查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是否规范、合法 | 金乡县4家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县级司法行政 |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3 | 执业情况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是否规范、合法 | 金乡县8家法律服务所及所属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审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县级司法行政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