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5-02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执法文书 |
成文日期 | 2025-06-1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案卷封皮
金乡县民政局 | ||||||
文号 | ||||||
案件名称 | 某单位 和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 | |||||
当 事 人 | 姓名或 名 称 | 法 定 代表人 | ||||
住址或 地 址 | 电 话 | |||||
简要案情 |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
处理结果 | 撤销登记 | |||||
承办单位 | 承办人 |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
归档人 | 归档日期 | |||||
保管期限 | 长期 | 归档号 | 卷内 页 |
案卷目录
序号 | 文书 (材料)名称 | 制作日期 | 数量(份) | 页 号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2 |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 ||||
3 | 立案审批表 | ||||
4 | 证据材料 | ||||
5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
6 |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 ||||
7 |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 ||||
8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9 |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 ||||
10 | 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 | ||||
11 |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 ||||
12 | 案件结案表 | ||||
13 | 备考表 | ||||
14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民社罚决字[2025]第 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年度、****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以上事实有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系统无单位年报记录以及经核实询问笔录确实未参加年报等证据证实。
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年度、****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金乡县民政局
2025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单位名称: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址 | |
送达方式 | |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 年 月 日 |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 年 月 日 |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备 注 |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金民社罚决字[2025]第 号
案 由 | 某单位 和 年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 | 案件来源 | 某年年报 | |
当 事 人 | 姓名或 名 称 | 法 定 代表人 | ||
住址或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
违法事实及立案依据 |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
承办人 意见 | 连续 未参加年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意 见 | 同意依法立案调查。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同意立案 年 月 日 |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询问笔录
第1页,共2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金乡县民政局三楼社管办
被询问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或地址: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 录 人: 工作单位:
我们是 金乡县民政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查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关调查,你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如作虚假陈述或拒绝、阻挠调查,应担相应法律责任,请予配合。如果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你也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意见并签名:
年 月 日
询问笔录(续页)
第2页,共2页
问:我们经系统核实和实地查阅资料,证实你单位已经连续几年未参加年报,你是否承认?
答:承认。
问:为什么不按规定参加年报?
答:
问:你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依法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你看一下以上信息,如果无误请签字。
答:本询问笔录已经本人逐一核对,属实无误。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意见并签名:
询问人: 询问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
证据照片
当事人 | |
网站名称 |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 |
拍摄时间 | 年月日 |
拍摄人 | |
备 注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 由: 未参加年报
案件来源: 年报中发现 立案时间: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或地址: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案由及调查经过:金乡县民政局执法人员在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单位,地址位于,法定代表人 ****年度、**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批准于 年 月 日对该组织进行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笔录询问和查看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系统某单位年报情况。
违法事实:现已查明,某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未依法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法事实由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系统无年报记录网站截图和询问笔录为证,证实其违法情况属实,证据充足。
处理意见和建议:案件承办人认为,**** 年度、 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已查明违法事实属实,证据充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之规定,建议给予 ****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此案现已调查终结,特此报告。
承办人: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 由 | 案件来源 | ||
呈报单位 | 呈报日期 | ||
违法事实及 处理意见 |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对某单位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经审核: 1、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 2、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 3、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 4、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正确 □ 5、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 6、程序是否合法 □ 7、其他 (说明:符合条件方框划√,不符合划×)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建议 | 同意对某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年 月 日 |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一式两份,一份法制机构留存,一份交由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副卷。 |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1页,共2页
案件名称: (立案编号:金民社决罚字〔2025 〕第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参加人:
集体讨论原因: 某单位****年度、**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参加年度检查,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批准,于 年 月 日对该组织进行了立案调查。
汇报案件情况: 现已查明,某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未依法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法事实由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无年报记录网站截图和询问笔录为证,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办案人员对本辖区内某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及理由: **** 年度、 年度连续两年未依法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属实,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一致同意给予某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第2页,共2页
结论性意见: 同意对某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
2025年 月 日
金乡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金民罚字[2025]第 号
***:
经查,你单位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不依法参加 年度的年度检查的行为,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金乡县民政局
2025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单位名称: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址 | |
送达方式 | |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 年 月 日 |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 年 月 日 |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备 注 |
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
金民罚字[2025]第 号
:
经查,你单位未参加 年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有权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金乡县民政局
2025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金民社决罚字[2025]第 号
案 由 | 未参加 年报 | 案件来源 | 年度检查中 发现 | |
当 事 人 | 姓名或 名 称 | 法 定 代表人 | ||
住址或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
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某年月金乡县民政局执法人员对 某单位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某单位存在连续两年未年报的违法行为,年 月 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给予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
承办人意见 |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某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意 见 |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
金民社决罚字[2025]第 号
案 由 | 案件来源 | |||
当 事 人 | 姓名或 名 称 | 法 定 代表人 | ||
住址或 地 址 | 电 话 | |||
立案日期 | 案件承办人 | |||
违法事实及 处罚决定 | 某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其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某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 执行情况 |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某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未复议、未上诉。 | |||
承办人 结案意见 | 案件流程已走完,建议结案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结案意见 |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结案意见 | 年 月 日 |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备考表
卷内情况说明: 本案卷内共 页,案卷齐全完整。 归档人: 检查人: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