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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0043358015/2025-02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6-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6-20 10: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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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类别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对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核准、备案的项目检查监督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3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核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部委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五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

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活动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活动监督检查

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活动监督检查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库存检查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7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对军粮质量的检查

对军粮质量的检查

对军粮质量的检查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军粮作为‘米袋子’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检查军粮供应工作,保证各项军粮供应和补贴政策的落实。”
2.【部委规章】《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后需字〔1997〕第4号)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部队各级后勤军需部门应当建立军粮质量检查报告制度。地、市级粮食部门和部队军、师级单位后勤军需部门每半年、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和军区、军兵种、武警总队后勤军需部门每年对当地军粮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联合向上级专题报告。”
3.【部委文件】《军粮质量管理办法》(国粮军〔2016〕43号)第十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军粮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军粮生产加工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军粮监管作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日常质量抽查和风险检测计划,委托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地(市)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与部队有关部门对当地军粮质量进行1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联合向上级专题报告。”
4.【部委文件】《军粮筹措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8〕317号)第二十五条:“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军粮加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对加工企业产品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实施动态跟踪,实行加工企业退出机制。”
5.【部委文件】《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军〔2017〕61号)“(三)强化监督检查。军地双方要加强对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级粮食部门和地区联勤保障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地市级粮食部门与辖区内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地方军粮供应单位和各级部队后勤部门每季度要开展一次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制度落实、计划管理、军粮质量、核算手续、经费往来等情况。”


9

对军粮财务的检查

对军粮财务的检查

对军粮财务的检查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军粮作为‘米袋子’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检查军粮供应工作,保证各项军粮供应和补贴政策的落实。”
2.【部委规章】《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后需字【1997】第4号)第五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军粮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军粮财务检查制度。”
3.【部委文件】《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军〔2017〕61号)“(十一)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应对军粮差价补贴款及时进行结算并加强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军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粮军供字〔1999〕30号)第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都要配备军粮财会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军粮财务的监督、管理、协调、检查等工作”;第十七条:“各级粮食部门和军供企业要定期检查军粮财务管理工作,重点检查军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军粮筹措成本的核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按时编制各项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


10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开展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21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2.【部委规章】《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11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22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3.【部委规章】《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12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对能源行业节能开展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第三款: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8年1月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


13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部委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14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检查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检查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开展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事项检查

实地核查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县级发改部门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部委规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