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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58015/2025-02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
1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对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核准、备案的项目检查监督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 |
3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核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部委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 |
4 | 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活动监督检查 | 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活动监督检查 | 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活动监督检查 |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部委规章】《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5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
6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 |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 |
7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 |
8 | 对军粮质量的检查 | 对军粮质量的检查 | 对军粮质量的检查 |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军粮作为‘米袋子’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检查军粮供应工作,保证各项军粮供应和补贴政策的落实。” | |
9 | 对军粮财务的检查 | 对军粮财务的检查 | 对军粮财务的检查 | 对全县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军粮作为‘米袋子’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检查军粮供应工作,保证各项军粮供应和补贴政策的落实。” | |
10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 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开展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21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 |
11 |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22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 |
12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对能源行业节能开展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法律】《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
13 |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4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检查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检查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检查 | 对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开展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事项检查 | 实地核查 | 各执法科室“双随机”抽查检查不得低于全年执法数量的20%。 | 县级发改部门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