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5-027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07-1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1.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 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限额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