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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2025-030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奥德燃气有限公司、金乡县潜能燃气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济宁市城区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5〕65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
金乡县城镇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延续执行0.65元/立方米价格政策。
二、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金乡县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二)联动价格
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非居民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综合考虑本地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状况,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市场公允价格的确定可参考两种方法:一是标杆法,即参考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水平确定;二是溯源法,即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推导。
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定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要求执行,即原则上不超过2%。
(三)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或半年联动。
(四)偏差校核机制
因企业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不及时或采购的市场气量价格与已联动的价格幅度差异较大时,通过偏差校核机制予以弥补,即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三、相关要求
为确保价格联动机制全面平稳实施,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实施联动前,须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数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测算审核后,按程序确定销售价格。未经审核,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金乡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