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28663544391Y/2025-027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部门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学历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11370828MB286029024370105001003)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毕业学校 | 由申请人提供 |
2 | 国(境)外学历认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教师资格认定(11370828MB286029024370105001003)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国家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 由申请人提供 |
3 | 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 教师资格认定(11370828MB286029024370105001003)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 由申请人提供 |
4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11370828MB286029024370105001003)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语言文字部门 | 由申请人提供 |
5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11370828MB286029024370105001003)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 由申请人提供 |
6 | 学生证 | 教师资格认定(11370828MB286029024370105001003) |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第十三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就读学校 | 由申请人提供 |
7 | 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 教师资格认定(11370828MB286029024370105001003)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七条: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由申请人提供 |
8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由申请人提供 |
9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或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 由申请人提供 |
10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学校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
11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筹设、设立)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捐赠与受赠双方 | 捐赠与受赠双方签订捐赠协议。 |
12 | 财务清算报告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00010510400Y) | 《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学校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
14 | 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的证明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370172dd9000)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开具 |
15 | 设施、环境证明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37107203000Y)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5月4日修正)第二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 | 申请人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申请 |
16 | 营业执照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2)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由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出具 |
17 | 营业执照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3700000172020)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2.【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4)。附件4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由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出具 |
19 | 职称证书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2)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 由申请人提供 |
20 | 职称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 (37017201400Y) |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 由申请人提供 |
22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3700000172020)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2.【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4)。附件4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由申请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出具 |
24 | 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 药品经营许可 (37017201400Y) |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由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出具 |
25 | 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3700000172022)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部委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由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出具 |
26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 (37017201400Y) | 1.【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2.【部委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由申请人提供 |
33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0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市畜牧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2016年4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十九条 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 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办理 |
34 |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0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2016年4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种畜禽企业 | 到有资质的种畜禽企业办理 |
35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级行政许可部门 | 由申请人向县级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出具 |
36 | 排污许可证 |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级行政许可部门 | 由申请人向县级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出具 |
37 | 水质证明 |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由申请人向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出具 |
38 |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合格证 | 生猪屠宰许可 (3700000120023)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条:“(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日通过,2017年1月18日修正):第三十六条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配备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按照有关屠宰检验规程实施检验,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出具兽医卫生检验证书。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省级部门 | 由申请人向省级部门申请出具 |
39 | 检疫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01000)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26日修正)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输出方动监机构 | 由申请人向输出方动监机构申请出具 |
40 | 办学资金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正常办理) (370114010001)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 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各,设施设各总值最低不少于 ⒛ 万元。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各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 施设各 (一 般指单件价值净值 10万 元以上的设施设各),应 具有有 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 3年 。培训设施、设各能正常 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 习设各应保证 2-6人 一台 (套 )。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由申请人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 |
41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正常办理) (370114010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八条第二款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 300平米以上,教室 四间以上,无危房,有 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黑 板和多媒体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 (工 种 )的 安 全规程。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消防部门 | 由申请人向消防部门申请出具 |
42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370114004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由申请人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 |
60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11370828MB286029024370123010001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金乡县行政审批局 |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由申请人向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出具 |
61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11370828MB286029024370123010001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金乡县行政审批局 | 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由申请人向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出具 |
65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37011802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由申请人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出具 | 由申请人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出具 |
66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37011800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由申请人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出具 | 由申请人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出具 |
7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37011810000Y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机关 | |
74 |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服务(37011100100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人。 | 申请人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申请人提供办公场所证明。 |
7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370111003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四)验资报告;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人。 | 申请人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申请人提供办公场所证明。 | |
76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社会团体成立申请预审服务(37011100100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 |
7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服务(37011100300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成立申请 | |
78 | 变更内容所对应的证明材料 |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370111001004)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370111001005)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370111001009)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37011100100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370111001006)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370111001007)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变更住所应提供新住所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供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供新的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供验资报告;名称变更应提供新的名称等。 |
79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370111003003)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370111003004)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370111003005)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37011100300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370111003007)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37011100300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变更住所应提供新住所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供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供新的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供验资报告;名称变更应提供新的名称等。 | |
80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7011100101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社会团体注销申请。 |
8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3701110030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部门 |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社会团体注销申请。 | |
82 | 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7011100101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清算小组 |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
8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37011100301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清算小组 |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 |
84 | 银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等注销证明材料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7011100101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银行和税务局 | 分别到银行和税务局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和清税证明。 |
8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37011100301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银行和税务局 | 分别到银行和税务局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和清税证明。 | |
88 | 资金来源证明 |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1370828MB286029024371004002001) | 《政府投资条例》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9】934号文)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财政部门 | 到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
89 |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11370828MB28602902437011704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三个部门同时认定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