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5-027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7-0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金乡县民政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5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4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三十、三十一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二)港澳居民身份证;(三)经港澳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三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身份证;(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三十四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军人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 | 军人到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申请出具 |
结婚登记 | |
2 | 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收养人所在卫健部门出具 | 收养登记 | ||
3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证明(送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 收养登记 | ||
4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收养登记 | ||
5 | 1、正常(含在家)死亡的由医疗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 2、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开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二项: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殡仪馆 | 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 | 承办人凭医院或医疗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来殡仪馆营业室申请火化。殡仪馆审核材料后,即时进行受理。 | 殡葬服务手续办理;遗体火化 |
填报说明:1、表格由索要部门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
2、证明名称:根据上级部门梳理情况,统一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3、设定依据:必须为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写明上位法依据外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
4、办理指南:索要部门要与开具部门充分沟通,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