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32045J/2026-014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相关政策 |
| 成文日期 | 2026-04-2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镇街民政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济民字〔2015〕23号)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发放对象
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贫困家庭的儿童;4.身体重残、经诊断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儿童。
(二)发放标准与方式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2〕4号)执行。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复印件。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困境儿童申请后,审核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任何异议的,可直接审核;对需要入户调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到申请困境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审批。对拟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村(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4、建立困境儿童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有关档案资料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制度
(一)发放对象
依法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弃婴的家庭。
(二)发放标准与方式
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位被收养残疾儿童每月300元,发放至被收养儿童满18周岁。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收养家庭。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收养残疾儿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收养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2)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申请后,审核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将《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发放条件作出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发放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建立收养残疾儿童家庭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纸质和电子档案。有关档案资料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资金保障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补助40%,其余由县财政负担。
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宣传困境儿童生活费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发放政策,扎实搞好调查摸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困境儿童生活费和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附件:1、有关事项说明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3、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金 乡 县 民 政 局 金 乡 县 财 政 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1
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通知所称“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情形。
(二)本通知所称“大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
(三)本通知所称“服刑”或“强制戒毒”是指“服刑”或“强制戒毒”剩余期限不低于1年的情形。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是指符合本通知所列罕见病病种认定范围的疾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五)本通知所称“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
附件2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困 境 儿 童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性 别 | 籍 贯 | 困境儿童 照片 | |||
民 族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身体状况 | 健康( ) 、重残( ) 、患大病( ) 、患罕见病( ) | ||||||
户籍所在地 | 户籍 状况 | 农业( )、非农业( ) | |||||
现家庭住址 | |||||||
就学状况 | 学龄前( ) 、在读( ) 、辍学( ) | ||||||
困 境 儿 童 监 护 人 情 况 | 父亲姓名 | 年 龄 | 身份 证号 | ||||
工作单位 (或家庭住址) | 联系 电话 | ||||||
母亲姓名 | 年 龄 | 身份 证号 | |||||
工作单位 (或家庭住址) | 联系 电话 | ||||||
其他监护人姓名 | 年 龄 | 身份 证号 | |||||
与儿童关系 | 工作单位 (或家庭 住址) | 联系 电话 | |||||
家庭贫困情况 | 是否享受低保 | 低保 证号 | |||||
致 困 原 因 | 父母情况 | 1.父亲情况: 死亡( )、失踪( )、重残( )、大病( )、服刑( )、被强制戒毒( )、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 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 | |||||
2.母亲情况: 死亡( )、失踪( )、重残( )、大病( )、服刑( )、被强制戒毒( )、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 )、 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 | |||||||
儿童情况 | 3.身体重残( )、患有大病( )、患罕见病( ),需长期治疗。 | ||||||
申领基本生活费的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 核 意 见 | 镇(街道)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意 见 |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此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镇(街道)、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3
收养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 收 养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户籍所在地 | 身份 证号 | 被收养残疾儿童照片 | ||||||
残疾状况 (残疾证编号) | ||||||||
收 养 家 庭 成 员 基 本 情 况 | 关 系 | 姓 名 | 出生 年月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送养机构 | 收养登记字号 | |||||||
申领生活补贴的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审核意见 | 镇(街道)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此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镇(街道)、申请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