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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28MB2849956R/2026-018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金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组配分类 补贴信息
成文日期 2026-05-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2026-05-29 1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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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济宁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具体调整为:

(一)残疾军人

一级:因战135840元/年、因公127884元/年、因病120240元/年,二级:因战122916元/年、因公113232元/年、因病105936元/年,三级:因战107856元/年、因公98556元/年、因病89724元/年,四级:因战88404元/年、因公77580元/年、因病69300元/年,五级:因战69048元/年、因公58704元/年、因病52992元/年,六级:因战53940元/年、因公49620元/年、因病40752元/年,七级:因战40260元/年、因公35016元/年,八级:因战25416元/年、因公22620元/年,九级:因战21096元/年、因公16488元/年,十级:因战14832元/年、因公12324元/年;

(二)农村籍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烈士遗属抚恤金4311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 360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32928元/年;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 低于36747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6247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加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844元/月;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909元/月;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909元/月。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年补助744元。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为每人753元/月。

十八、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谁发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 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