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28MB2849956R/2026-018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组配分类 | 补贴信息 |
| 成文日期 | 2026-05-2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从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济宁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具体调整为:
(一)残疾军人
一级:因战135840元/年、因公127884元/年、因病120240元/年,二级:因战122916元/年、因公113232元/年、因病105936元/年,三级:因战107856元/年、因公98556元/年、因病89724元/年,四级:因战88404元/年、因公77580元/年、因病69300元/年,五级:因战69048元/年、因公58704元/年、因病52992元/年,六级:因战53940元/年、因公49620元/年、因病40752元/年,七级:因战40260元/年、因公35016元/年,八级:因战25416元/年、因公22620元/年,九级:因战21096元/年、因公16488元/年,十级:因战14832元/年、因公12324元/年;
(二)农村籍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烈士遗属抚恤金4311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 360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32928元/年;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 低于36747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6247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加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844元/月;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909元/月;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909元/月。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年补助744元。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为每人753元/月。
十八、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谁发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 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