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28004319019Y/2026-021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金乡街道办事处 | 组配分类 | 部门镇街 |
| 成文日期 | 2026-06-0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为切实做好我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
本街道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四、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1、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4、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监督措施
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制度由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