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28553372795B/2026-026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措施 |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全县各有关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
根据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伤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工伤康复服务体系,优化工伤康复服务供给,推动工伤康复服务从住院康复向门诊、社区康复延伸,切实为我县工伤职工提供就近、便捷、优质的康复服务,现启动我县工伤保险门诊和社区康复定点机构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原则
按照全市“合理布局、方便职工、保证质量、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结合我县工伤职工分布、康复服务需求及现有医疗康复资源实际,科学规划并动态调整社区工伤康复机构的数量和布局,优先考虑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和设施设备,康复职工相对集中区域的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
二、准入申报条件
我县辖区内自愿承担工伤保险社区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且诊疗科目中包含康复医学科或相关专业。
2.具备与所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如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基本设备、治疗床位等)。
3.拥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含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康复医联体、可按时坐诊的专业医师)。
4.有意愿承担工伤康复服务义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条件。
5.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医保、工伤保险领域不良信用记录。
6.市级以上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服务范围及对象
1.服务对象
我县参保、经工伤康复评估专家评估确认需要进行康复治疗且病情相对稳定、适合在门诊或者社区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
2.服务范围
主要开展工伤职工功能评定、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中医康复等合规康复服务,严格在资质范围内开展诊疗,严禁超范围、超资质执业。
四、申报确定程序
1. 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对照准入标准自查达标后,规范填写《工伤保险社区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备齐全套佐证材料,统一整理装订成册。
2. 县级初审:县社保中心对辖区申报机构材料进行严格初审,核实资质、人员、设备、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情况,择优推荐1家机构上报市级评审。
3. 市级复审评估:市社保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查、量化评估。
4. 公示签约:市级评估合格的机构,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县两级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纳入全县工伤保险门诊和社区康复定点机构管理。
五、费用结算管理
1.结算流程
全县工伤保险门诊和社区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合规康复费用,一律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1)康复机构通过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对工伤职工身份、待遇资格等进行核验;
(2)治疗结束后,康复机构通过系统上传费用明细,由系统按规定进行核算;
(3)工伤职工只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定期结算。
2.结算标准
结算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及支付政策。
六、申报时限及材料报送
(一)申报时限
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送材料
1. 《工伤保险社区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康复科室场地平面图、康复设备清单、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及聘用证明;
4. 工伤康复管理制度、病历档案管理、收费管理、质量内控等制度文件;
5. 信息化联网结算能力证明、近一年康复业务开展情况材料;
6. 无违规失信记录承诺书。
(三)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金乡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537-8712001
七、工作要求
1. 各申报机构要严格对照标准如实申报,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2. 纳入定点的社区康复机构,需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康复技术人员,规范病历书写、诊疗服务和收费行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3. 县社保部门将常态化开展定点机构日常监管、质量核查及年度考核,对服务不规范、不再符合定点条件、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机构,依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工伤康复业务经办实施细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市、县工伤康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金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