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YB/2026-029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金乡县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措施 |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保就业服务部、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6号)要求,为不断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现就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我市医保相关规定支付。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