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鲁(2018)金乡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3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
抵押权
370828202216GB00009F00070034
金乡县住建佳苑小区7号楼1单元902号房
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