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金乡县金...

基本编码:JN370828GS370831745000

实施编码:11370828MB2861808T4370831745000

事项版本:2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分级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 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 金乡县金峰东路32号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暂无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县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7-8016620
网址:http://jijx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具体规定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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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6月1日施行)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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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
发布令号(文号) 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3.【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7年8月食药监稽〔2017〕67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第三条:“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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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投诉举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举报投诉 0 0 其他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暂无 暂无 暂无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分级实施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金乡县城东城区青年路与金珠路交叉路口西北角金乡县综治中心二楼 0537-872251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金乡县人民法院 金乡县光明路9号 0537-897609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能否匿名举报
解答 可以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016620
    网址:http://jijx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