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金乡县金...

基本编码:JN370828GS371031947000

实施编码:11370828MB2861808T4371031947000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质量监督管理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市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强制。县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强制。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 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金珠路与山阳路交叉路口西南角)一楼综合A57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其他、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召回工作实际,不需要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名称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金乡县金珠路6号为民服务中心
电话:0537-8728823
网址:http://jijx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 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市级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2.对县级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金乡县城东城区青年路与金珠路交叉路口西北角金乡县综治中心二楼 0537-872251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金乡县人民法院 金乡县光明路9号 0537-897609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
解答 0537-8728823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金乡县金珠路6号为民服务中心
    电话:0537-8728823
    网址:http://jijx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