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有效期满延续注册

基本编码:JN370828SPJ370123001023
实施编码:11370828MB286029024370123001023
事项版本:4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人民政府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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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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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电话:0537-8717177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月1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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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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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审批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提交延续注册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填写打印 | 是 | 无 | 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证件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卫生健康委 | 是 | 无 | 无 |
医疗机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省卫生健康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校验期内技术开展情况 (3)开展限制类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应提供医疗技术备案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无 | 无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备 | 否 | 无 | 无 |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形式审查 | 当场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
审查 | 审核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 当场 | 出具审查意见 |
办结 | 制作许可文书 | 当场 | 发放许可文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有效期满延续注册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东路5号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金乡县公共法律服务大厅3号窗口 | 0537-872251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光明路9号9楼912室 | 0537-872093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校验和变更是否可以同时提交申请? |
解答 | 可以 |
问题 | 可以邮寄办理吗? |
解答 | 可以 |
问题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限期? |
解答 | 本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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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电话:0537-871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