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树木审批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28SPJ370117023000

实施编码:11370828MB286029027370117023000

事项版本:33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权限划分 市县同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市级
办理时间 5-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路6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2号社会事务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其他、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可现场办结
办理结果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批准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路6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2号窗口
电话:0537--8750886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城市绿化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100
具体规定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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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7月2日省政府令104号,2018年1月省政府令311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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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需要砍伐、移植树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省级政府部门核发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申请人申请,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材料;不能补正的,不予受理。 当场 受理或不予受理
现场勘验 根据申请材料、勘查现场,出具勘察意见 当场 出具勘查意见
办结 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许可 当场 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东路5号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金乡县公共法律服务大厅3号窗口 0537-872251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光明路9号9楼912室 0537-872093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受理条件是什么
解答 迁移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路6号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2号窗口
    电话:0537--8750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