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备案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28HB371016009000

实施编码:11370800MB2872961D4371016009000

事项版本:4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生态环境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分级管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007号生态环境局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名称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备案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007号生态环境局窗口
电话:0537-875230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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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备案申请材料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提交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备案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予以备案 当场 备案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分级管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东路5号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金乡县公共法律服务大厅3号窗口 0537-872251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金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光明路9号9楼912室 0537-872093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所需材料是否可以邮寄?
解答 可以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007号生态环境局窗口
    电话:0537-875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