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处理

基本编码:JN370828GS372072801000
实施编码:11370828MB2861808T4372072801000
事项版本:6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事业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35号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其他、公告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联系方式明确的,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35号综合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文峰东路32号 电话:0537-8716620 网址:http://www.12315.cn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信件投诉、网络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2021年7月2日第一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22年3月24日第一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接收、处理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涉嫌违法线索的举报;移送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全国12315平台举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上下载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受理投诉举报 | 当场 | 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依法受理,超过法定职责的不受理投诉举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东路5号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金乡县公共法律服务大厅3号窗口 | 0537-872251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金乡县光明路9号9楼912室 | 0537-872093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请问投诉举报的办理时限是多少天? |
解答 | 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35号综合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文峰东路32号
电话:0537-8716620
网址:http://www.12315.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