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注销

基本编码:JN370828SPJ370123001213
实施编码:11370828MB286029024370123001213
事项版本:6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人民政府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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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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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注销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电话:0537-8717177 网址:http://jijxzwfw.sd.gov.cn 电子邮箱:jxspjshsw@ji.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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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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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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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拟注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 | 是 | 无 | 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证件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卫生健康委 | 是 | 无 | 无 |
以股份、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办的医疗机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或合资合作双方确认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股东大会决议或合资合作双方确认书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形式审查 | 当场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
审查 | 审核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 当场 | 出具审查意见 |
办结 | 制作许可文书 | 当场 | 发放许可文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乡街道金珠东路5号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金乡县公共法律服务大厅3号窗口 | 0537-872251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光明路9号9楼912室 | 0537-8720933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果名称:资产评估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注销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
解答 |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股份、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办的医疗机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或合资合作双方确认书等;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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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金珠路6号金乡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C11号社会事务科窗口
电话:0537-8717177
网址:http://jijxzwfw.sd.gov.cn
电子邮箱:jxspjshsw@ji.shandong.cn